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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,以及其配偶、子女的财产申报做了详细的规定。
而在978年,美国国会又颁布了《政府行为道德法》,该法规定,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,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,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。
985年出台的《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》明规定,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,美国法律还规定,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,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,违反者要受到刑事处分。
989年,美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,颁布了《政府道德改革法》,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,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,还规定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。
99年,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《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》,在礼品、利益冲突、滥用职权、兼职、职外活动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,并附有大量实例。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律,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,集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。
除此之外,美国政府拥有无所不包的公开系统,除了军事等国家机密,政府部门的所有件资料和数据都对外公开,公众可以随时了解政府的工作。
而无处不在的监督络,更是能够对政府官员进行有效的约束,除了党派之间的监督,公众对政府的监督,媒体的监督力量,更加不可小觑。
在美国,媒体监督可以说是除了立法,司法,行政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,新闻的高度自由,使他们成为美国利益的忠实的看门狗。
无论政府做任何事情,都会感到,他们的背后,有一双眼睛在盯着,不敢稍有懈怠,否则,便引一连串抨击与质疑的声浪,令官员们焦头烂额,却又无可奈何。
张阳在材料举了个例子,三年前,有个越南人,因为移民手续久拖不决,去找市议员申诉,议员暗示某种品牌的葡萄酒不错,于是越南人买了一件送过去,手续马上就批了下来。
结果,媒体很快知道了这个事情,马上报道了出来,市政府责令这位议员要么辞职,要么等待道德委员会和警察调查核实被判刑。
最后,这位议员因为区区两百多美元的受贿问题,被迫辞职,媒体监督的力量之强大,法律制度的严厉,由此可见一斑。
为了保证廉政建设,美国的政府机构里,还设有人数不等的道德官员,独立开展工作,一般每两年轮换,他们的工作,是针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公职人员,进行具体教育。
比如,选举的资金收受,哪些可以收,哪些不可以收,政府雇员上班期间,哪些事情能做,哪些事情不能做,界线很清楚,不了解那些清规戒律,是不允许上岗的。
公务员的培训考试,是采取上、办班、单个教育等方式进行的,考试不拘泥于形式,方法灵活多样,如果上考试两次不及格,直接由道德委员会负责当面培训,直至合格为止。
政府机构的所有雇员,无论是选举产生的,还是任命产生的,不管是高层官员,还是低层官员,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件事情,就是接受行为道德准则的培训教育。
并且,他们会被明确告知,所在部门的道德官员是谁,碰到这方面的问题,应该与谁联系咨询,培训完毕,还要请他们签字存档。
而政府的高级官员,一旦被选举或任命产生,对他的道德准则培训也相应展开,而且是一对一进行的,由负责道德的官员,与其进行培训谈话,主要内容是:告知相关规定;熟悉相关法律、法规;能为与不能为;有问题找哪些部门人员咨询等。
道德委员会人员相当多的精力用来搞咨询工作、答复问题。这样做的好处,是当事人了解清楚法律、法规,问清楚了才“做”,弄懂了才“为”,有效预防违纪的生。
如果一个特定的政府机构碰到一些疑难问题,可找道德署咨询,因为道德署许多人是律师出身,可从法律角度给予解答,但由于各部门都有道德官员,大部分问题,各部门可以自行解决。他们的理念是抓住事前教育,这样会事半功倍。
美国重视强化人的自律精神,从幼儿园开始,就有意识地教导,哪些可以做,哪些不可以做,小学都有行为指导老师,在各个大学里,一般也都开设了廉洁教育的课程。
这些举措,使得美国社会有很好的廉洁氛围,从政府雇员到普通民众,都有很强的自律意识,并且,美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只认法律不认人的习惯,当习惯成为自然,就会变成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。
“是啊,在这样一个由政府主导,全民反腐的大环境下,贪官是很难立足的。”王思宇叹了口气,把材料放在床头柜上,走到窗前,点了一颗烟,陷入沉思之,心情久久难以平静,或许,这又将是个不眠之夜。